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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俊平、李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平,李卫,赵子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61号之一被执行人朱俊平,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李卫,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赵子合,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俊平、李卫、赵子合罚金一案中,经审查,现被执行人朱俊平、李卫、赵子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被执行人朱俊平、李卫、赵子合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柯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