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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玉香与潘增利、王玉梅民间借贷诉讼保全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保36号关���申请人王玉香与被申请人潘增利、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7)吉0621民初3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玉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玉梅在中国工商银行抚松支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19日,2017年7月6日分别对被申请人王玉梅在中国工商银行抚松支行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无存款可供保全。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民初36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36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