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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600杨民兵与冯清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民兵,冯清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600号原告:杨民兵,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运,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清柱,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杨民兵与被告冯清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民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清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民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980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4年期间随被告在盱眙、东海两地做工,被告在工程款结算后未能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嗣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偿还。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法庭出示欠条原件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杨民兵工资伍仟玖佰捌拾圆(5980),欠款人冯清柱,2016年2月4日”。被告冯清柱未作答辩。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期间随被告在盱眙、东海两地做工,被告在工程款结算后未能给付原告劳动报酬。2016年2月4日,被告冯清柱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载明:“今欠到杨民兵工资伍仟玖佰捌拾圆(5980),欠款人冯清柱,2016年2月4日”。嗣后原告索要该款,被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随被告在盱眙、东海两地做工,现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5980元,该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9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清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民兵劳动报酬598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980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冯清柱负担,原告杨民兵已预交,被告冯清柱于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浦汉清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人民陪审员  程玉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