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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闫俊明与白才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俊明,白才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769号原告:闫俊明,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闫家营村农民。被告:白才保,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柳杜乡常丰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俊明与被告白才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协商处理,现原告闫俊明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才保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闫俊明负担。审判员  张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