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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爱穗与卢彦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穗,卢彦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456号原告:马爱穗,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宪,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证。被告:卢彦峰,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马爱穗与被告卢彦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马爱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爱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爱穗负担。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