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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572戚帮金与董昌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帮金,董昌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572号申请执行人戚帮金,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董昌分,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戚帮金与被执行人董昌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铜民初字第0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昌分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戚帮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昌分给付人民币5800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82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戚帮金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法提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2016年12月、2017年2月、6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董昌分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6年11月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本院于2017年2月至7月间多次前往被执行人董昌分位于铜山区三堡镇四堡东山头村的住址查找,董昌分一直不在家中。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戚帮金,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并询问被执行人董昌分下落,戚帮金暂无法提供线索。5、2017年6月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6、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董昌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尚未查找到董昌分下落暂未实施。7、本院在执行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于2017年7月24日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戚帮金明确表示暂时仍无法举证其他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8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本案中,本院反复采取司法查控手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戚帮金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戚帮金,其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铜民初字第02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松代理审判员  王波代理审判员  郭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冀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