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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红其、柯莲花与张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钱亮、刘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红其,柯莲花,张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钱亮,刘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535号原告:汪红其,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柯莲花,女,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培树,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张林,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响山路丽都文华小区03幢3、4室。负责人:章海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实,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钱亮,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刘群,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54号。负责人:吴学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欣,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汪红其、柯莲花与被告张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钱亮、刘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汪红其、柯莲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钱亮、刘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红其、柯莲花与被告张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现二原告提出撤回对钱亮、刘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红其、柯莲花撤回对钱亮、刘群的起诉。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