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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欧阳小金与广州河山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小金,广州河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11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小金,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广州河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208号商业主楼三层东区A380。法定代表人:梁金辉。欧阳小金与广州河山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河山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欧阳小金支付案款暂计52643.0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广州河山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欧阳小金于201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广州河山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广州河山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州河山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广州银行账户80×××86,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州河山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惠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