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沁阳市西向镇西向四街村村民委员会与沁阳市昌庄鼎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西向镇西向四街村村民委员会,沁阳市昌庄鼎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913号原告:沁阳市西向镇西向四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西向四街村。法定代表人:靳齐周,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臣,沁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沁阳市昌庄鼎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沁阳市西向镇西向四街村。法定代表人:靳华,系该合作社负责人。原告沁阳市西向镇西向四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沁阳市昌庄鼎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沁阳市西向镇西向四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西向镇西向四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西向镇西向四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原告沁阳市西向镇西向四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席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