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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映含、涂和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映含,涂和友,段淑珍,张敬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96号申请执行人刘映含,女,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涂和友,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段淑珍,女,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张敬卫,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映含与被执行人涂和友、段淑珍、张敬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映含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为33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彭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