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秋红顾仁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秋红,顾仁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2执14号申请执行人:马秋红,女,1987年3月5日生,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顾仁学,男,1974年12月9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秋红与被执行人顾仁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顾仁学将借款本金15000元、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利息1240元、案件受理费87.5元,合计16327.5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秋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92执1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云波审判员 王正强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