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海置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厚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置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李厚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3147号原告:中海置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路建行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高长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盛斌,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莹,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李厚海,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九一六圆盘西侧。负责人:陈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尾娇,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男,该公司职员。原告中海置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厚海、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海置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海置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及费用等业已清偿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置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计2410元,由中海置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 霞人民陪审员 任文莹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