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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佟玉满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玉满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刑初113号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玉满。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环保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玉满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春河、被告人佟玉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佟玉满在七家镇西三十家子村西沟大北沟龙潭甸子自家耕地下边小道放双响(二踢脚),将周边杂草引燃,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面积285.6亩,19.04公顷。全部为乔木林地。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佟玉满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玉满对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称自己家庭非常贫困,被害人均已对其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佟玉满为了驱赶庄稼地里的鸟,在七家镇西三十家子村西沟大北沟龙潭甸子自家耕地下边小道燃放双响(二踢脚),将周边杂草引燃,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面积285.6亩,19.04公顷。全部为乔木林地。现被害人均对被告人佟玉满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庭审质证后证实:一、被告人佟玉满供述,我家在大北沟龙潭甸子有块地,玉米苗和种子都让野鸡给祸害了,着火那天我拿了根双响在地边小道上点着,想吓唬野鸟,结果只响了一��响,落到我家地边杂草里,紧接着就冒烟了,我就赶紧跑过去打火,因为风太大没打灭,把我两只手都烧伤了。二、被害人王某某、佟某某等人均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佟玉满在自家地边放炮引起山火,将本村多家荒山引燃,但因佟玉满家境非常特殊,八十多岁老父亲卧床不起,儿子智力残疾,不能自理。所以大家都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了。三、证人证言1、张某某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两点半左右发现大北沟着火的,到场后才知道那块的耕地是佟玉满家的,在那也看见佟玉满救火来。2、李某某证实,2017年4月30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发现大北沟冒烟了,就用广播召集大家救火。到场后看见本村的杨某某、王某某和佟玉满的儿子在那打火呢,后来佟玉满也从沟里面出来了,说打火时把手烧伤了。3、杨某某证实,2017年4月30日下午不到三点时发现大北沟着火了,着火前看见佟玉满进沟来,说去地里补苗,后来到着火的地方看见佟玉满胳膊都烧伤了,说是打火来,他说要找他拿的扎眼器,在着火那块找到扎眼器时,看着都烧成一块一块的了。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失火现场的基本情况。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佟玉满指认的起火地点,与侦查机关现场勘查情况一致。六、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失火面积共计285.6亩,全部为乔木林地。七、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佟玉满1963年5月16日出生,为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等自然情况。八、谅解��,证实西三十家子村委会及被烧村民因佟玉满家境特殊,已对佟玉满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以让其维持家庭生活。上述证据经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且各证据能够证实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佟玉满失火的事实,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佟玉满因燃放爆竹驱赶野鸟引燃杂草而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家庭情况及村委会和村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玉满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颖人民陪审员 王尚华人民陪审员 姜   丽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