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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王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王英华,陈尚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3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10号1单元1-4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被执行人王英华,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陈尚勤,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英华、陈尚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执行人陈尚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陈尚勤自收到通知书之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尚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尚勤存款1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才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