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8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李明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李明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414号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19511621G),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号5层1室。法定代表人:阮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园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超,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宵,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李明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