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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台县献萍工艺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献萍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734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县献萍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鲍作献,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献萍工艺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方 莹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迎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