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李泽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李泽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3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350615XC。负责人:杨秀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霞,该支行员工。被告:李泽春,男,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李泽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利审 判 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