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潘德先申请执行李三毛赵丽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德先,李三毛,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潘德先,男,1953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三毛,男,1955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丽,女,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潘德先申请执行李三毛、赵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三毛、赵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潘德先借款4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800元及执行费424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德先于2017年0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68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静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