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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珍娟与桂光辉重庆市安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光辉,重庆市安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955号移送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87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林,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桂光辉,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安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1幢(化工大厦11-1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9517-2。法定代表人:桂光辉,该公司经理。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珍娟、重庆市安宝科技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一案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桂光辉、重庆市安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珍娟、重庆市安宝科技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11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本院可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明辉审判员  汤建国审判员  鲜艳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在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