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月英、林义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959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富文路8号3幢304室。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风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月英,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林义达,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月英、林义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吴月英、林义达已交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瑞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