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薛志龙与王赛芳、张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龙,王赛芳,张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162号原告:薛志龙,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王赛芳,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张青山,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于勤,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薛志龙与被告王赛芳、张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薛志龙以张青山已归还借款20万元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青山的起诉。本院认为,薛志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有关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志龙撤回对张青山的起诉。审判员  黄健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政兰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