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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志祥、吴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祥,吴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丁志祥,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吴剑清,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志祥与被执行人吴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丁志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72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焱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