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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司惩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岳阳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某勇、戴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621司惩81号被拘留人:周某勇,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溪区人,居民,住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芭蕉湖渔场。公民身份号码430603197003082050。本院在执行(2016)湘0621民初105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岳阳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某勇、戴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某勇发出了(2016)湘0621执697号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逾期后被执行人周某勇至今未申报财产,其行为已妨害了民事诉讼,阻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周某勇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珍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