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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崔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内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某某在濮阳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某某与濮阳市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8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位于濮阳市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