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瑞堂与李建峰、任永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堂,李建峰,任永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878号原告:胡瑞堂,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李建峰,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任永爱,39岁,农民,住托克托县。原告胡瑞堂与被告李建峰、任永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瑞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峰、任永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瑞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建峰、任永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000元并支付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的利息12200元,共计732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5日,被告李建峰、任永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为偿还银行贷款立据向原告借款85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之后二被告曾偿还24000元,现尚欠6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还。被告李建峰、任永爱未作答辩。原告胡瑞堂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一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已采信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7月5日,被告李建峰、任永爱为偿还银行贷款立据向原告借款85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之后二被告曾偿还原告本金24000元,现仍欠61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建峰、任永爱共同向原告胡瑞堂借款85000元,现尚欠61000元未还,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二被告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庭后被告李建峰认可口头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双方约定计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胡瑞堂要求被告李建峰、任永爱偿还借款本金61000元并支付利息122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建峰、任永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峰、任永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瑞堂借款本金61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的利息12200元,本息合计7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被告李建峰、任永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冬人民陪审员 郭 勇人民陪审员 赵海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