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71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梁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71刑更131号罪犯梁波,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寨县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五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波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10月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认定罪犯梁波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6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10月共获得监狱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综合考虑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刑罚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莉审判员 胡彦审判员 支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