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与刘文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刘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负责人:席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田雨,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文国,男,1973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与刘文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民初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