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执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继禄与张掖市甘州区宝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禄,张掖市甘州区宝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348号申请执行人赵继禄,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宝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张掖市甘州区石岗墩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9117XXXX。法定代表人张东,系该合作社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赵继禄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宝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以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