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9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嘉和美畅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云洁,北京嘉和美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9450号申请执行人:霍云洁,女,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被执行人:北京嘉和美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富东嘉园12号楼2单元1703室。法定代表人何凤翠。本院在执行霍云洁与北京嘉和美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6258号裁决书对被执行人北京嘉和美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北京嘉和美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北京嘉和美畅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霍云洁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嘉和美畅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嘉和美畅科技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李潇潇代理审判员 王宇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