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世龙与陕西老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世龙,陕西老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程世龙,男,生于1976年4月16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陕西老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洛南县。法定代表人:章克勤,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程世龙与被执行人陕西老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陕1021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世龙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99014元,诉讼费1263.5元,执行费14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老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案件标的款99014元,诉讼费1263.5元,共计100277.5元,法院收取执行费148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