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堂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05刑初100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堂林,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堂林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5日,被告人陈堂林从他人处购得一套“伪基站”设备,并学会了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手机短信。4月8日至17日期间,陈堂林在重庆市的江北区、沙坪坝区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冒充工商银行客服电话向不特定群众发送银行积分兑换现金的诈骗短信。 2017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一房间内将被告人陈堂林抓获,同时在房间内查获“伪基站”设备及操控该设备的智能手机一部。经确认,该“伪基站”设备已群发39036条“银行积分兑换现金”的诈骗信息。 被告人陈堂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情节严重,系犯罪未遂,建议判处陈堂林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堂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堂林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堂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刑期折抵一日。) 二、查获的“伪基站”设备及手机予以没收。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 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心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