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22刑初22号公诉机关天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某,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人,住天镇县谷前堡镇谷前堡村。2017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14日被天镇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天镇县看守所。天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斌、赵良忠、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去到县城十字街被害人潘某的靓衣舍服装店内,因琐事与潘某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谷某某殴打潘某并用右手朝潘某的左耳处打了一个耳光,致潘某受伤。2017年3月29日经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潘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及案发现场图及照片,天镇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因生活琐事将被害人潘某的左耳打伤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史雪峰人民陪审员 高富仁人民陪审员 赵焕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玉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