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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与周长锁、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周长锁,王伟,宁福义,李洪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194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石门宋西宋村**号。主要负责人:刘洪坤,行长。被告:周长锁,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前金海村村民,住。被告:王伟,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周长锁之妻。被告:宁福义,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前街村村民,住。被告:李洪经,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宁福义之妻。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与被告周长锁、王伟、宁福义、李洪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楚晓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