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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承松、欧荣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松,欧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刑初23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承松,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江永县看守所。被告人欧荣斌,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瑶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江永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德爱,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承松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被告人欧荣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皇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承松,被告人欧荣斌及其辩护人李德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承松受刘某(另案处理)委托到江永购买冰毒。晚饭后,李承松持刘某给的1500元毒资,并携带自制散弹枪、子弹等物品,驾驶摩托车来到江永县源口瑶族乡,找到刘某事先联系好的被告人欧荣斌购买冰毒。当晚21时许,欧荣斌收到李承松给的1500元毒资后,驾驶面包车来到桃川农业银行旁边,在周某(另案处理)家里向周购买了1800元的13个冰毒(其中欧荣斌自购300元),周某另送一小包冰毒给欧荣斌。欧荣斌在返回途中的桃川镇十字街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被缴获两大包疑似冰毒经称量重14.29克,一小包疑似冰毒经称量重0.58克。随后,李承松在桃川书馆进源口的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其携带的自制枪支等物品被当场缴获。经鉴定,上述被缴获的疑似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缴获的自制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承松为他人代购毒品冰毒10.99克,数量较大,且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欧荣斌为他人代购毒品冰毒,非法持有冰毒14.87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被告人李承松、欧荣斌予以量刑处罚。被告人李承松、欧荣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欧荣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欧荣斌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欧荣斌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同案犯李承松的犯罪事实,并且协助公安机关立即迅速抓获了李承松,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3、考虑被告人欧荣斌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承松、欧荣斌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欧荣斌于2016年9月26日晚上22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李承松。经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承松、欧荣斌进行尿液检测,李承松、欧荣斌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承松、欧荣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物证缴获的毒品照片、自制枪支及子弹等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李承松抓捕情况的说明,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承松、欧荣斌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物证(枪支)检验报告、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短信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承松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10.99克,数量较大,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承松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欧荣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代购及自购用于吸食的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14.87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承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及指控被告人欧荣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承松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承松、欧荣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荣斌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欧荣斌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欧荣斌具有坦白、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承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欧荣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承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欧荣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义 宏审 判 员  蒋公查人民陪审员  胡秀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