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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霖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霖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233号罪犯陈霖,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本科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8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林某1武、李某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榕城监狱干警张某、林某2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霖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霖本次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霖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已缴纳的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