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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异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嘉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异901号案外人:徐艳秋,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树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李嘉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嘉豪,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2017)吉01执9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豪房地产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查封了位于长春市高新区佳园路以北,帝豪·巴赫丽舍小区的185套住宅房屋及地下车位若干,案外人徐艳秋对本院查封的7栋1308号房屋提出异议。现因本院已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故案外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徐艳秋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天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