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6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毛建来与包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来,包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6162号原告:毛建来,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包金山,男,34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来诉被告包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建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建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毛建来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