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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家栋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家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津0101刑更2号罪犯吕家栋,男,1971年9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三年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曾于1992年10月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8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了(2016)津0101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吕家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津01刑终3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据天津市公安医院对罪犯吕家栋作出的罪犯保外就医鉴定结论“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第十四条,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叁个月后持腹部CT检查,肿瘤全项化验复查”,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6)津0101刑初15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吕家栋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吕家栋至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于2017年7月2日出具(2017)南开矫字第001号收监执行建议书,以罪犯吕家栋现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为由,建议对罪犯吕家栋收监执行剩余刑罚。经查,罪犯吕家栋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至天津市公安医院复查,天津市公安医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复查意见,为“经相关检查,目前未见明确肿瘤复发或转移征象,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现罪犯吕家栋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其刑期尚未届满,应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吕家栋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扣除罪犯吕家栋被先行羁押的2日,自收监执行之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