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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175周万权与侍昌权、盱眙华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权,侍昌权,盱眙华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30民初3175号 原告:周万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侍昌权。 被告:盱眙华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 原告周万权与被告侍昌权、盱眙华洋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周万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万权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万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万权负担。 审判员  胡迎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种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