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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大兵糖业有限公司、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汇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大兵糖业有限公司,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743号原告: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波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政,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大兵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桂林路(徐家村)。法定代表人:匡云兰,总经理。被告: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国际海洋城涛雒镇341省道以南、汇丰路以西。法定代表人:费洪军,总经理。原告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大兵糖业有限公司、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0元,减半收取13700元,由原告海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