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大兵糖业有限公司、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汇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大兵糖业有限公司,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743号原告: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波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政,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大兵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桂林路(徐家村)。法定代表人:匡云兰,总经理。被告: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国际海洋城涛雒镇341省道以南、汇丰路以西。法定代表人:费洪军,总经理。原告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大兵糖业有限公司、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0元,减半收取13700元,由原告海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