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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全文、卢瑞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全文,卢瑞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3865号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轩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214700993W。法定代表人:周正,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司欢,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代理人:唐胜江,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冯全文,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卢瑞情,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全文、卢瑞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司欢、唐胜江、被告冯全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瑞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全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6月9日止的利息4156.43元,合计184156.43元;并判令二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6575‰支付原告自2017年6月10日至贷款本息完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卢瑞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被告冯全文与原告下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营信用社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合同,同年5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被告冯全文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约定,期限一年,自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止,月利率为7.1050‰,贷款逾期的月罚息利率为10.6575‰,如被告冯全文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本次贷款按季结息。被告卢瑞情系被告冯全文的妻子,在借款申请和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但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卢瑞情未作答辩。被告冯全文辩称,借款属实,对本案事实无异议,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一次性偿还,请求分期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日,被告冯全文与原告下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营信用社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合同,同年5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被告冯全文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约定,期限一年,自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止,月利率为7.1050‰,贷款逾期的月罚息利率为10.6575‰,如被告冯全文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本次贷款按季结息。被告卢瑞情系被告冯全文的妻子,在借款申请和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贷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申请、借款借据、结婚证及还款还息记录表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二被告应否立即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卢瑞情应否与被告冯全文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卢瑞情与被告冯全文共同向原告申请借款,二被告共同在借款申请及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原告才向二被告发放贷款,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经违约,二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原告主张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6月9日止的利息4156.43元,合计184156.43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卢瑞情作为该笔借款的共同申请人,且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理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对被告关于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分期给付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全文、卢瑞情连带偿还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00元、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6月9日止的利息4156.43元,合计184156.4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冯全文、卢瑞情连带支付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575‰计算的自2017年6月10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元,由被告冯全文、卢瑞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