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泽伦与被执行人张福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泽伦,张福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泽伦,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张福迎,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泽伦与被执行人张福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被执行人工资被冻结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