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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2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艾乐明、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乐明,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006号之一申请人:艾乐明,男,汉族。被申请人: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艾乐明与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艾乐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艾乐明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艾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汾河路南、福州路东及位于汾河路X号土地两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君东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门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