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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书雷、李红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闫某1,闫书雷,李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刑初665号自诉人吴某1,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农民,住滑县。自诉人闫某1,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农民,住滑县。被告人闫书雷,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住滑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李红军,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住滑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自诉人吴某1、闫某1以被告人闫书雷、李红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闫书雷、李红军已按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吴某1、闫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吴某1、闫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