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隋广义与吉林省吉鑫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广义,吉林省吉鑫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47号原告:隋广义,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安厅退休职工,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俊良,吉林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吉鑫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郑炳宽,经理。委托书代理人:冯若贤,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隋广义与被告吉林省吉鑫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必要时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吉林省吉鑫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拟调配安置给隋广义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汪清街X号楼临街一层X轴、建筑面积约106平方米门市房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德保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隋 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