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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焦忠华与董文辉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忠华,董文辉,董红彦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489号原告焦忠华,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委托代理人郑智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瑞,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董文辉,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董红彦,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焦忠华与被告董文辉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50元。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