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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程凤琴、王延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凤琴,王延华,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2执84号申请执行人:程凤琴,女,1949年9月23日出生,住长葛市。被执行人:王延华,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长葛市。被执行人:赵丹,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凤琴与被执行人王延华、赵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82执8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延华、赵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淑莉审判员  徐纪斗审判员  王洪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仝建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