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程凤琴、王延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凤琴,王延华,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2执84号申请执行人:程凤琴,女,1949年9月23日出生,住长葛市。被执行人:王延华,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长葛市。被执行人:赵丹,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凤琴与被执行人王延华、赵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82执8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延华、赵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淑莉审判员 徐纪斗审判员 王洪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仝建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