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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292号被告人曾良跃何鹏李嘉威聚众斗殴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良跃,何鹏,李嘉威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良跃,男,199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3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何鹏,男,199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2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嘉威,男,199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居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2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良跃、何鹏、李嘉威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由审判员丁素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刘跃云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诗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良跃、何鹏、李嘉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1时许,被告人曾良跃与蔡伟军(另案处理)因抢女朋友的问题产生争执,双方在QQ聊天时约定在体育场见面“了难”。被告人曾良跃当面邀集被告人何鹏和刘毅(未抓获)、邹观海(已提捕)参与斗殴,被告人何鹏去网吧搜集凶器并邀集被告人李嘉威进行斗殴。蔡伟军打电话邀集颜某、刘佳豪、胡锦权,颜某打电话邀集文某某,文某某当面邀集胡某某、龚某到体育场与曾良跃等人碰面。被告人曾良跃等人提前埋伏在体育场周围,当蔡伟军等人到了体育场后,被告人曾良跃问谁是蔡伟军,见无人应答,于是被告人曾良跃、何鹏手持砍刀砍向颜某,将颜某砍伤后,被告人曾良跃、何鹏手持砍刀、被告人李嘉威拳打脚踢又将胡某某打伤,随后,被告人曾良跃、何鹏又持砍刀将龚某砍伤。经鉴定,颜某头皮裂创、右肩部,右肩背部及右手多处皮肤裂创、右小指指背神经断裂,右第8、9肋骨开放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龚某头皮挫擦伤、右肩背部多处皮肤裂创、右肩胛骨骨折,右中指近节皮肤裂创、右中指近节指骨开放性完全性骨折、右中指伸肌腱断裂,构成轻伤二级。胡某某左肘部皮肤裂创、左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左肱骨外髁开放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桃江县公安局于2017年2月15日将被告人何鹏、李嘉威抓获,于2017年3月21日将被告人曾良跃抓获。在审理中,被告人曾良跃、何鹏、李嘉威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有1、书证、2、证人蔡某某、文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颜某、龚某、胡某某的陈述;4、辨认、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曾良跃、何鹏、李嘉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良跃组织、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何鹏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李嘉威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共同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曾良跃、何鹏、李嘉威犯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良跃、何鹏均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嘉威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副度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良跃、何鹏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嘉威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良跃、何鹏、李嘉威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嘉威部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胡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良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二、被告人何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三、被告人李嘉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曾良跃的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被告人何鹏的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被告人李嘉威的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丁素娟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刘跃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彬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