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鸡西隆泉物资供应处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隆泉物资供应处,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18号申请执行人:鸡西隆泉物资供应处,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四组团B座1#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莹辉,经理。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佳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鸡西隆泉物资供应处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鸡西隆泉物资供应处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继武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 成 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