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金中与梁怀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中,梁怀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901号原告:王金中,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梁怀贵,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中与被告梁怀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中在诉讼中因被告梁怀贵已付清原告王金中工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金中负担。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