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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金中与梁怀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中,梁怀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901号原告:王金中,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梁怀贵,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中与被告梁怀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中在诉讼中因被告梁怀贵已付清原告王金中工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金中负担。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自: